對于退休、退職、長期病休、受到黨紀處分的這些黨員,要怎么管理呢?本文整理了相關知識點,我們一起來學習。
對退休、退職黨員的管理
2.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的退休干部黨員,可以在居住地街道或農村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
3.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干部黨員,參加居住地街道(或農村)的黨組織的組織生活。
4.退休的黨員因看病、探望子女或親屬,外出時間超過6個月的,應持黨員證明信在所到單位(或地區(qū))的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,所至單位黨組織應接受并安排他們參加組織生活。
需要強調的是,安排退休、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,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,次數(shù)不宜過多,負擔不宜過重。特別是對于年老多病、行走不便的黨員,黨組織應指定黨員負責聯(lián)系,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并向黨組織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。
對長期病休黨員的管理
1.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,黨組織可指定黨員負責聯(lián)系,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和黨內重要活動情況,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。
2.對那些身體條件許可、本人愿意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,可適當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。
3.對那些休養(yǎng)地點距本人單位較遠且休養(yǎng)時間較長的黨員,可安排其持組織關系介紹在所去的療養(yǎng)地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。
4.對患精神病期間的黨員,可以暫時停止其黨的組織生活,待病愈后再恢復其組織生活。
對受到黨紀處分黨員的管理
1.受警告、嚴重警告、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和作出緩期登記、暫緩登記、限期改正等組織處理的黨員,仍可過組織生活。
2.經(jīng)支部黨員大會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、勸其退黨的、開除黨籍的黨員,一般在上級黨組織批準之前,仍可參加組織生活。
3.停職反省期間的黨員,一般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。
4.被司法機關宣布立案偵查,但沒有被收審、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黨員,一般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也可以暫停其組織生活。
5.因觸犯法律被勞教但沒有被開除黨籍的黨員,應停止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
6.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、拘役、管制、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,行刑期間應停止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[按照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應當開除黨籍。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,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(guī)定,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?!?/p>
(來源:咸陽黨建)
(責任編輯:張優(yōu)美 審核簽發(fā):蘇剛)